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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任性!跳过房产中介私下交易?法院:服务费还是要给滴

南法君 南海法院 2019-04-06



粤语中有句俗话说

“唔做中,唔做保,唔做媒人三代好”

意思就是中介、担保、媒人这种

做“中间人”的职业吃力且不讨好


租(买)过房子都知道,

委托中介介绍房源后,

成功签约需付中介费,

但居然有人“过河拆板”,

买到房就拒付中介费?


 案 情 回 顾 

2016年4月21日,郭某到南海区桂城某地产代理服务部(以下简称“中介公司”)处要求中介公司为其介绍购买二手房,双方签署《委托租售物业睇楼书》(以下简称《睇楼书》)。


郭某与中介公司约定:


中介公司收费标准为:


1.租赁成功一次性按该物业月租金金额的50%收取服务费;2.购买成功一次性按该物业成交总额的3%收取服务费。


随后,中介公司员工带郭某现场查看了涉讼房屋A小区13栋601房,当日还带郭某在附近看了另一套房屋。



签约成功,拒付中介费



同年5月1日,郭某与涉讼房屋的产权人吕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郭某以总价94万元向吕某购买房屋,郭某委托案外人谢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向谢某支付了2000元。


同年6月27日,郭某联系中介公司员工询问A小区12栋五楼的房屋情况,工作人员告知郭某该房屋已出售,另询问郭某是否还没买到房子,并介绍该小区另一套房屋,郭某未予否认,双方就该房屋细节进行了沟通。


同年8月19日,涉讼房屋变更登记到郭某名下。


2017年8月26日,中介公司员工到涉讼房屋找到郭某,要求郭某支付中介服务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且发生争执,并报警求助。


2017年10月24日,中介公司向南海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郭某双倍支付居间服务费5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郭某承担。



各方说法


  • 中介公司说


我们双方签订了《睇楼书》,约定经中介公司介绍,购买成功后郭某需按中介公司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郭某也保证本人及家属不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与中介公司所介绍物业产权人达成交易,否则愿意按照成交金额双倍赔偿给中介公司,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我们公司极力查找符合郭某要求的二手商品房信息,并带郭某实地考察看房,后终于为郭某找到位于南海区桂城街道A小区13座601房,并多次与业主议价,争取价格优惠,而郭某看中该房屋后却为逃避交纳中介费28200元(涉讼房屋成交价的3%),私下与该房屋业主联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又单独出2000元找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中介公司


郭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双方签订的《睇楼书》,郭某应支付双倍中介费56400元。


  • 郭某称

中介公司仅带我看过一次房,并无其他服务。我是在网上看到中介公司放出的二手商品房信息,通过电话联系相约去看A小区7号楼的一套房子,之后,中介公司又给我介绍对面六楼的房子,但不确定到底卖不卖。


我也没有与中介公司签订《睇楼书》协议,上面的委托方写的不是我的名字。


郭某


我一分钱也不会给,凭什么在你这里看了房子就不可以找屋主私下成交,难道我一定要在你这里买吗?


郭某坚称,中介公司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中介公司、郭某签订的《睇楼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和变更合同。


中介公司履行了《睇楼书》受托方的相关义务。郭某私下与涉讼房屋的业主签订购房合同,并委托其他经纪方代办过户手续,违反了《睇楼书》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郭某辩称通过网络等公开渠道找到涉讼房屋并达成交易,经查,郭某提交的网络截图显示该房源信息的发布时间是在2016年4月25日,晚于中介公司为郭某介绍、带郭某实地查看涉讼房屋的时间,故法院对郭某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


郭某违反《睇楼书》的约定,不能免除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的义务。



从案件中看,是郭某毁约在先,

但按照合同约定,

中介公司也并未承担办理

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义务。

关于中介服务费的标准,

究竟应该怎么算呢?



关于“加划双波浪线”


因《睇楼书》约定的收费标准中“2、购买成功一次性按该物业成交总额的3%收取服务费”字样中间加划了双波浪线,中介公司主张“该双波浪线是为强调约定内容”,明显不符合一般操作习惯,法院不予采纳。


郭某主张“双方对该约定加双波浪线,是双方协商一致将该约定划去”,该主张符合一般操作习惯,而且考虑双方在签订《睇楼书》时,中介公司尚未为郭某成功介绍二手房源并达成交易,交易价格未定。根据中介公司陈述,其负有为郭某议价、争取价格优惠的义务,该义务与其约定“按成交价的3%收取中介服务费”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而结合双方已约定在中介公司促成交易之前不能收取中介费用,收费标准在中介公司促成交易之后再作明确约定亦符合一般居间业务的惯常做法,故法院认定双方在签订《睇楼书》时,为平衡双方利益,才协商一致将该约定划去。


但现因郭某违反《睇楼书》约定,私下与房屋原业主签订购房合同,买卖涉讼房屋,损害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且涉讼房屋的交易价格94万元由郭某与原业主自行协商达成,符合正常市场价格水平,故中介公司诉请仍按照《睇楼书》原约定的按成交价的3%收取中介服务费可以较好的兼顾双方利益,法院予以采纳,并判令郭某应支付中介服务费28200元予原告


因郭某毁约,中介公司无需履行过户等义务


中介公司诉请郭某按上述中介服务费标准的双倍计付居间服务费,法院经审查认为,《睇楼书》关于郭某应双倍支付中介服务费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相应的提示和说明;本案因郭某违约,中介公司无需履行其根据《睇楼书》约定应承担的组织磋商、签约、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义务,故法院判令郭某按成交价3%全额计付中介服务费已经充分考虑郭某的违约行为的性质及其给中介公司造成的损失的情况。


现中介公司无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因郭某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超出法院判令郭某应计付的中介服务费标准,故法院对中介公司要求郭某双倍计付中介服务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郭某支付中介服务费28200元予中介公司


所以,这也警醒大家,

跳过房产中介私下交易,

不仅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也忽视了法律的威严与决心!

切勿为了省掉那么些中介费,

而去触犯法律,让自己损失更多。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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